關 鍵 詞: |
變更法條;告知義務 |
中文摘要: |
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原起訴被告等人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原判決於辯論終結後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書所引上開法條,改依同法條第二項預備投票行賄罪論科,乃未對該等被告於審判期日前告知罪名之變更及於審判期日命依該罪名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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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狀況 一、事實關係及判決要旨 二、歷來之學說及實務之狀況 三、本判決之意義 四、問題檢討 貳、受「告知及聽聞」權利之憲法依據 參、應踐行告知及賦予防禦機會之情形 一、依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時 二、無須依第三百條變更法條之情形 肆、告知之時機 伍、違反時之法律效果 陸、起訴法條之變更與訴因制度-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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