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理學;法學;法解釋學;法哲學;法秩序;法存在論 |
中文摘要: |
為使法能發揮社會統制之功效,實須妥善應用各門法學,就社會統制有關事物,所尋求之客觀而且正確的各種知識。而各門法學,為求客觀正確之各種法的知識,尤須循法學方法論,經斟酌「法」所指事物,在社會統制觀點上的各種重要性質,而就各門法學所指示之方法,從事研究始足當之。在此範圍內,各門法學故應以法概念既經確定,為其研究之邏輯上的前提。惟法概念之確定,為發揚其術語的功能,雖應盡可能維持明確的一義性,但因法係社會統制之手段,致勿有以偏概全之弊。既社會統制有確保特定社會秩序之形式的安定與管理社會生活之實質的內容二種實踐的文化意義,故於確定法之概念時,應將其顧全,綜合的觀察並表現「法」作一手段,對社會統制所具各種重要性質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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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序言 二、法理學名辭之商榷 (1)法理學之定義問題 (2)法理學之記號說明 (3)法理學之實質說明 (4)法理學之學名 三、法理學名辭所指學問在整個學問體系中所佔地位 (1)人類之處事態度(常識、科學與哲學) (2)社會哲學 (3)法理學之定義及特性 四、法理學之任務 (1)實踐法理學之任務 (2)理論法理學之任務 (3)法理學之三大課題 五、法理學之組織體系 (1)現代哲學在知識追求上之要務 (2)現代法理學在知識追求上之要務 (3)法理學之組織體系 a.序說 b.法存在論 c.吾國儒法兩家思想之概觀 d.法概念之確定 e.法學方法論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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