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會;行政命令;監督;授權命令;職權命令;聽證權 |
中文摘要: |
行政命令之存在有其事實上之必然性與必要性,然不免令人產生是否與權力分立原則牴觸之疑慮,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以規範人民之權利益,行政機關僅負責執行與適用,不應訂定具實質法律性質之行政命令,因此立法者乃被要求不得空白授權,負有於母法中對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自為明確規定之義務。行政機關根據國會之授權所訂之命令有無違反母法,除了在授權母法中明定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外,是否准許立法者採取其更進一步有效監督、控制行政命令之方法,有研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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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國會對「授權命令」之監督督 一、國會監督之現況 二、國對「授權命令」之監督模式 (一)模式一-同意權之保留 (二)模式二-廢棄請求權之保留 (三)模式三-國會聽證權之保留 (四)模式四-單純送置義務之課負 三、有關國會監督「授權命令」之法理爭議 (一)否定說 (二)折衷說 (三)肯定說 四、國會委員會之監督角色 參、國會對「職權命偷」之監督 一、「職權命令」之意義 (一)執行命令說 (二)代替法律之行政命令說 (三)特別命令說 (四)本文見解-行政規則說 二、有關國會監督「職權命令」之法理爭議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三)本文見解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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