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價制;金額制;船舶承租人;限責額度;新海商法 |
中文摘要: |
延宕已久之海商法修訂草案已於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完成二、三讀會程序,並於今年七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實施。新海商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條有關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相關立法存有相當嚴重的立法缺陷及瑕疵。本文從整個國際海事求償責任限制法之制度面及實務面著眼,針對我國新海商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有關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逐條逐項評議,最後提出再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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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我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立法發展 第二節 限責主義之擇定 第四節 結構上之缺陷 第五節 新海商法條文評議及其質質上之缺陷 一、有權主張限責之人 二、得主張限責之求償類型 三、限責之除外類型 四、限責額度之計算 第六節 司法解釋、判決及決議 一、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範圍(民國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九六號) 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為民法第一八八條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五一五號) 三、船舶所有人主張責任限制時,無須負提存之義務((六十八年)臺抗字第四八八號) 四、附屬費不包括保險賠償金(四十年民、刑庭總會決議) 第七節 結論及新海商法之再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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