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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陸法系下律師社會角色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瑞明
出版日期: 1990.07.0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30 期/35-3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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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律師營業行為自由業代理公證人契約
中文摘要: 建立民主法治社會是中國人這個世紀以來最大的期待,也是許多知識份子孜孜屹訖,甚至捨生取義的奮鬥目標,民主法治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為獨立且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體系,司法體系包括法院、檢察與律師三個層面,我國近年司法公信力低落,律師界亦無法置身度外,而朝野改革司法之議,若未將律師界併入考慮,亦無法得竟全功。我國法制宗源於歐陸法系,因此歐陸法系國家中律師在司法體系之地位及所扮演之社會角色,自有參考之價值。我國繼受歐陸法系以德國法系為主,本文亦以德國律師為主要探討對象,按律師行業之活動深入社會,與民間生活息息相關,若能對律師之社會運作取得較適當定位,從而建立民主法治之社會基礎,則較諸政治層面之改革,影響更為深遠,意義亦更為重大。
目  次: 一、前言
二、德國律師制度之起源與發展簡介
三、律師作為「在野法曹」的社會角色
四、律師作為「自由業」的社會角色
五、律師訴訟制度與法定公費標準
六、律師擔任公證人(Notar) 之社會角色及功能
七、對我國之參考價值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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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歐陸法系下律師社會角色之探討,律師通訊,第 130 期,35-39 頁,1990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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