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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黑金政治與證交法罰則認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八條之一朝野協商的「金錢繳納罰緩,司法被迫讓步」之觀念商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2000.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5 卷 第 3 期/92-11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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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學叢刊雜誌社
關 鍵 詞: 證券黑金司法立法朝野詐欺違約交割
中文摘要: 近年來國人已迭次遭受股市崩盤、地雷股的禍害,甚至到夫妻反目互相殘殺,投資人因為股票套牢、「斷頭」、而跳樓自殺頻傳,如此慘景,歷歷如繪。但是台灣的股市就因經濟發展或中央政府的政黨輪替而能徹底改變「體質」了嗎?還是可能如同以往一樣,仍待觀察。台灣的「黑金」手法,最大的贏家是特權者。不論是「官商勾結」,「民代與官員勾串」、股市黑金利益掛勾,在在顯示出的是政客與「非清流」得金權惡郎餓虎勾結的後果。而這種體質,迄今仍沒有任何改善的跡象,許多股市投資人仍面臨被危險迫害的威脅,其主要的原因在於股市的操盤手與監督手。
目  次: 一、證券黑金,蹂躪司法
(一)立法修正沿革
(二)可怕的朝野協商版本思考
二、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犯罪之行為
(一)詐欺
(二)違約交割與操縱股價
(三)內線交易
(四)違背常規的營業行為
(五)「特別背信、特別侵占」
三、證券市場的本質
(一)證券市場只是純粹私法自治領域
(二)證券交易市場是保護交易公平性、交易安全及投資大眾的財產法益
四、台灣的謬誤法思惟
(一)行政罰鍰免除證券交易犯罪者之刑事責任(向下沉淪或不負責原則)
(二)「先行政,後刑法」的錯誤理念
(三)行政法「僭越」刑事司法
(四)檢、審司法只辦小案,行政機關辦大案
(五)除罪化(除刑化)政策,提供證券黑金保護傘
五、竊國者侯,竊鉤者誅:大型經濟犯罪免受刑罰,小型財產犯罪卻受處罰
六、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外國入罪化、重型化的立法趨勢
七、結論:向上提昇,撥亂反正-以保護投資大眾權益為目的之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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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黑金政治與證交法罰則認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八條之一朝野協商的「金錢繳納罰緩,司法被迫讓步」之觀念商榷,法學叢刊,第45卷第3期,92-113頁,200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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