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緩起訴制度;起訴便宜原則;訴訟經濟;當事人進行主義 |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人權保障」及「有效追訴犯罪」,只是這兩個目的經常無法找到平衡點。例如,被告本來應有直接審理、公開審理、集中審理與言詞辯論的機會,才能真正洗刷冤情或發現事實真相,但如果每個案件的追訴都如此繁複,司法機關將陷於癱瘓,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輕罪的被告或勇於認錯的被告,設有微罪不舉(刑訴法二五三)與簡易程序(刑訴法四四九以下,主要是四五一條之一)。不過,只有上述兩種制度的運用,也難以消化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下的訟源。這也是二○○二年二月八日公布新增「緩起訴制度」的主要目的。緩起訴制度被認為是兼顧訴訟經濟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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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緩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原則之運用 參、緩起訴制度表現預防之綜合理論 肆、緩起訴制度內容之介紹 一、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 二、緩起訴處分之要件 三、緩起訴處分之內涵 四、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五、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六、緩起訴處分之救濟 伍、緩起訴制度之疑慮 一、學理上之隱憂 二、適用上之難題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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