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少年司法制度;矯治;觀護;保護管束;感化院;裁量 |
中文摘要: |
在我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當中,我所包括的並不僅限於法院審理程序,而是包含了整個的法律實施過程。這整個過程起於法律的發動,透過法院的受案與觀護收容、非正式與正式保護管束,而終結於少年矯治程序。表明我所謂的廢除也是有必要的。所廢除的是獨立於刑事制度外的少年司法制度。廢除的結果將會是這兩個制度的合併,或者更精確地說,是少年司法制度被納入於刑事制度。廢除並不意味著所有基於年齡的區別將會被取消;在刑事制度中被告之處置仍然會有基於年齡的差別。例如,在審判前及審判後之羈押、處遇、與矯治機構當中,仍然會將少年與成人相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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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為何思考這個問題的時機是妥當的 參、贊成廢除的例證 一、資源節省 二、摩擦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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