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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表見代理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佳元
出版日期: 200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63 期/77-8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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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佳元
關 鍵 詞: 表見代理內部授權準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瑕疵通知意識交易安全印章交付他人保管
中文摘要: 本文所欲討論的是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責任人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關意思表示之規定是否可類推適用?本人若欠缺通知意識時是否成立表見代理責任?本人是否須有過失始有表見代理之責任?表見代理責任之成立就相對人之方面需有何種要件?將印章交付他人保管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目  次: 壹、序說
貳、表見代理責任人行為之法律性質
一、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二、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參、有關意思表示規定之推類適用
一、有關行為能力規定之類推適用
二、有關意思表示解釋規定之類推適用
三、有關意思表示生效時期之規定
四、有關意思表示瑕疵規定之類推適用
肆、通知意識
伍、本人之過失?
陸、相對人方面之要件
一、善意
二、認識而信賴代理權授與表徵
三、法律行為
四、信賴與法律行為之因果關係
柒、將印章交付他人
捌、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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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元,論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63 期,77-83 頁,200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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