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機車騎士與其搭載者間之與有過失承擔-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判決之評論
編著譯者:
詹森林
出版日期:
1989.02.01
刊登出處:
台灣/
萬國法律
/
第 43 期
/14-2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786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債之關係
;
類推適用
;
法律要件準用說
;
與有過失
;
法律效果準用說
;
共同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為關於與有過失,或過失相抵之規定。本條規定,係以被害人自己違反照顧其利益之「不真正義務」致對於損害之發生擴大與予原因力之情形為其規範對象。搭乘他人機車而為第三人開車撞傷者,是為典型之侵權行為類型,被害人與賠償義務人間並無先存之債之關係惟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仍應承擔撞騎士之與有過失,係因其藉搭乘他人之機車而擴大自己之活動範圍所致。
目 次:
一、判決
二、民法第二二四條規定在同法第二一七條上之類推適用
(一)問題之所在
(二)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以債之關係存在為類推適用之前提?
三、機車騎士為其搭載者之法定代理人時
四、機車騎士為其搭載者之使用人時
(一)「使用人」在與有過失情形之意義
(二)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之商權(三)「法律要件準用說」之採用
五、結論
一、判決
(一)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170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2306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