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合議制度;公設辯護制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救濟;大法官會議 |
中文摘要: |
本文作者略述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的改進意見,於普通法院部分,建議修改民、刑事訴訟法,廢棄有關上訴第三審之限制,蓋最高法院發回之案件尚多,足證高院判決難認絕無可議之處,玆因案件之輕微而強制限制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無異剝奪人民訴訟權益。落實合議制度,消除偏狹裁判,提高裁判品質。強化一審功能,避免斷案失衡。改革公設辯護制度,實現「法律之下保護之平等」之立法目的;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分,宜增訂覆議及再審、以救濟一審確定之缺失;於行政法院部分,允宜增列行政法院之初審及覆容制度、俾加強司法審判程序之救濟,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更為妥適;於大法官會議部分,允宜保有請求解釋之權限,應修訂大法官會議法,增訂有關條文,期能充分發揮大法官會議之功能。
|
目 次: |
甲、普通法院部分 一、建議修改民、刑事訴訟法,廢棄有關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二、落實合議制度,消除偏狹裁判 三、強化一審功能,避免斷案失衡 四、公設辯護制度的改革 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部分 丙、行政法院部分 丁、大法官會議部分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