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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法上同性家庭與子女監護權之研究(Same-Sex Families and Child Custody in American Law)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慧怡
出版日期: 2000.12
刊登出處: 台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47 期/41-93 頁
頁  數: 53 點閱次數: 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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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慧怡
關 鍵 詞: 同性戀同性家庭親子關係監護權探視權
中文摘要: 對美國而言,家庭之形態已從傳統家庭進展到非傳統家庭,非傳統家庭亦從單親、繼父母、未婚同居進展到同性伴侶與子女組成之家庭,面對此種非傳統之家庭,傳統法律上父母之零和身份,已無法解決親子關係之爭議。然由於同性戀者為愛滋病之高危險群,與社會長期以來對同性戀者之歧視與嘲弄等理由,致使為數不低之同性戀家庭之子女與父母關係,無法如異性戀家庭般獲得法律應有之保護與尊重。
非傳統家庭之存在,雖為不爭之事實,惟亦存在許多問題,如親權問題、監護權問題、探視權問題與收養等問題。各國法律對同性婚姻贊成與否仍爭議不斷,各行其事,迄今未有定論;對同性家庭與子女間之問題也各有不同之規定,且二者之間並未有一定的邏輯關係或先後次序。同性家庭是否可以、適宜教養子女,為同性家庭與子女關係中,最基本、也最受爭議之問題,衍伸而出者則為法律上應允許至何種程度、採行何種方式之技術上考量,最為適宜。
我國目前社會上對同性戀者雖未接受,法律上對同性婚姻之效力亦採否定之態度,但在實際生活中,已有子女在同性家庭中成長,是不爭之事實。尤以在同性戀者相繼走出藩籬後,面對我國傳統之婚姻、家庭觀念,勢將引起相當之爭議,若能及早面對問題,尋求合法、合理、合情且適合我國之制度,則不但對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更加完善,對人性之基本需求更佳保障外,對極有可能成為社會議題之所謂公序良俗之觀念,亦可得到不同國度之看法;當然,若藉由本研究之開啟先端,使同性家庭之問題,得以導入正軌,致使另類青少年問題得以抒解與防治,則為附加之收穫。

目  次: 壹、前言
貳、非傳統家庭
  一、非傳統家庭之定義
  二、非傳統家庭之形成
  (一)經由傳統家庭而成為非傳統家庭者
  (二)新形成之家庭
  三、非傳統家庭與子女之關係
  (一)傳統理論之影響
  (二)同性戀父母親權之障礙
參、父母子女關係之確定
  一、傳統上親權之歸屬
  二、同性家庭間親權之確定
肆、監護權
  一、傳統監護權之授與
  (一)監護權行使之方式
  (二)監護權授與之標準
  二、同性家庭中監護權之爭議
  (一)測試標準
  (二)經由傳統家庭而成為非傳統家庭監護權之爭議
  (三)新形成家庭監護權之爭議
伍、探視權
  一、傳統探視權之規定
  (一)探視權之請求權人
  (二)探視權授與之標準
  二、同性家庭中探視權之爭議
  (一)經由傳統家庭而成為非傳統家庭探視權之爭議
  (二)新形成家庭探視權之爭議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慧怡,美國法上同性家庭與子女監護權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47 期,41-93 頁,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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