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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債務人為既存債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可否主張該行為詐害債權而請求撤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5.08.01
刊登出處:
台灣/
萬國法律
/
第 22 期
/30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651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無償詐害行為
;
有償詐害行為
;
撤銷權
;
擔保物權
;
平等原則
;
優先受償權
中文摘要:
債務人為既存債務提供擔保,顯無對價存在,可使部分債權人獲得對該擔保物之優先受償權,而減少其他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應認為屬無償之詐害行為。但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提供緩期或調取資金而提供擔保者,則因有對價而不屬有害行為。此外,主張「害其債權」者,須以債權人有債權存在為前提,又債權人對於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影響其債權而受有損害,應負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寶容,債務人為既存債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可否主張該行為詐害債權而請求撤銷?,萬國法律,第22期,30頁,198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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