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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債務人為既存債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可否主張該行為詐害債權而請求撤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5.08.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2 期/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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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無償詐害行為有償詐害行為撤銷權擔保物權平等原則優先受償權
中文摘要: 債務人為既存債務提供擔保,顯無對價存在,可使部分債權人獲得對該擔保物之優先受償權,而減少其他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應認為屬無償之詐害行為。但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提供緩期或調取資金而提供擔保者,則因有對價而不屬有害行為。此外,主張「害其債權」者,須以債權人有債權存在為前提,又債權人對於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影響其債權而受有損害,應負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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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寶容,債務人為既存債權提供擔保,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可否主張該行為詐害債權而請求撤銷?,萬國法律,第22期,30頁,198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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