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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物權之公示與公信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56.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 卷 第 2 期/78-8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93
關 鍵 詞: 公示公信力占有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交付
中文摘要: 所謂絕對效力,其涵義如何,解釋上不無疑問。依司法院解釋士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制度外,剝奪真正權利。於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
目  次: 一、不動產物權之公示
二、動產物權之公示
三、登記及占有之公信力
(一)第一占有之公信力
(二)第二占有之公信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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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物權之公示與公信力,法學叢刊,第 1 卷 第 2 期,78-86 頁,195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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