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示;公信力;占有;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交付 |
中文摘要: |
所謂絕對效力,其涵義如何,解釋上不無疑問。依司法院解釋士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制度外,剝奪真正權利。於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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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不動產物權之公示 二、動產物權之公示 三、登記及占有之公信力 (一)第一占有之公信力 (二)第二占有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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