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知義務;保險;履行道德義務;損害賠償;契約;危險發生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各種財產及責任保險保險單,其關於危險增加及危險發生之通知,均能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原旨,唯獨汽車保險單第二十一條,無論在通知之期間與方法上均偏離保險法之規定極遠,而我國法院於判斷該條之效力時所表達之紛歧論據,實使人驚訝。其入之間粵嚴重影響被保險人之權益,亦使投保大眾無所遵行,有悖保險契約係在確保被保險人心境安寧及財務穩定之原旨,嚴重言之,無論基於有失公平或有違保險法之強制規定,法院均應將本條規定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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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概說 一、危險增加之通知 (一)危險增加之意義 (二)通知義務人 二、危險發生之通知 (一)危險發生通知之性質 (二)應為通知之人 (三)應為通知之時期 (四)通知之方法 (五)通知可否免除 三、汽車保險單之規定 四、法院之見解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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