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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通知義務-兼評汽車保險單第二十一條及有關判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施文森
出版日期: 1989.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4 卷 第 1 期/16-2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48
關 鍵 詞: 通知義務保險履行道德義務損害賠償契約危險發生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各種財產及責任保險保險單,其關於危險增加及危險發生之通知,均能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原旨,唯獨汽車保險單第二十一條,無論在通知之期間與方法上均偏離保險法之規定極遠,而我國法院於判斷該條之效力時所表達之紛歧論據,實使人驚訝。其入之間粵嚴重影響被保險人之權益,亦使投保大眾無所遵行,有悖保險契約係在確保被保險人心境安寧及財務穩定之原旨,嚴重言之,無論基於有失公平或有違保險法之強制規定,法院均應將本條規定宣告無效。
目  次: 概說
一、危險增加之通知
(一)危險增加之意義
(二)通知義務人
二、危險發生之通知
(一)危險發生通知之性質
(二)應為通知之人
(三)應為通知之時期
(四)通知之方法
(五)通知可否免除
三、汽車保險單之規定
四、法院之見解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施文森,論通知義務-兼評汽車保險單第二十一條及有關判決例,法學叢刊,第 34 卷 第 1 期,16-24 頁,1989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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