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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唐律之雜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64.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9 卷 第 1 期/18-53 頁
頁  數: 36 點閱次數: 938
關 鍵 詞: 通緝斷獄監獄公共安全侵權行為幫助犯
中文摘要: 雜律係對於前八編而言,因不能編入於其中,故另立此編而網羅雜法。至於後二編而言,誠如捕亡律之編首【疏】曰:「然此編以上(自衛禁至雜律),質定刑名」、雜律內各條,猶如前八編,仍屬於實體的犯罪。此與捕亡律之規定捕亡(通緝),斷獄律之規定囚禁(監獄)、斷獄(審判)者不同。易言之,後二編係有人已犯法後之程序罰。雜律內,相當於違警法者最多,刑事犯而不能列入前八編者亦不少。其中,關於通姦、失火及放火、棄毀者,較為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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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炎輝,論唐律之雜律,法學叢刊,第 9 卷 第 1 期,18-53 頁,196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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