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律師業的基本倫理衝突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瑞明
出版日期: 1994.03.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74 期/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076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當事人利益社會公益審判制度程序正義實質正義證據
中文摘要: 當事人聘請律師以維護其權益,律師亦有儘全力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卻可能與維護社會公益有所衝突,例如對於明知犯罪之人提供法律協助,或在法庭上為他辯護,而讓他脫免法律制裁,對當事人固然有利,卻難免有違反社會公益。又律師辯護的結果當然有時可能讓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但卻減少了無辜者冤獄的可能,如此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也就是維護了法治體係,而維護了國家社會之利益,二者是併行不悖的。司法制度的最高理想是同時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但這理想很不容易達到,因為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即有互相衝突之處。律師的工作往往為了要求程序正義而結果妨害了實質正義的實現。例如對於檢察官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雖明知該證據為真實,但律師仍能加以攻擊而今該證據喪失效力,結果是維護了程序上的正義而難免喪失了實質正義。
目  次: 一、商業機能與專業功能的衝突
二、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的衝突
三、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衝突
四、武士精神與騎士風度的衝突
五、維護法院與監督批判的衝突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瑞明,論律師業的基本倫理衝突,律師通訊,第 174 期,1-3 頁,1994年03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