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當事人利益;社會公益;審判制度;程序正義;實質正義;證據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聘請律師以維護其權益,律師亦有儘全力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卻可能與維護社會公益有所衝突,例如對於明知犯罪之人提供法律協助,或在法庭上為他辯護,而讓他脫免法律制裁,對當事人固然有利,卻難免有違反社會公益。又律師辯護的結果當然有時可能讓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但卻減少了無辜者冤獄的可能,如此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也就是維護了法治體係,而維護了國家社會之利益,二者是併行不悖的。司法制度的最高理想是同時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但這理想很不容易達到,因為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即有互相衝突之處。律師的工作往往為了要求程序正義而結果妨害了實質正義的實現。例如對於檢察官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雖明知該證據為真實,但律師仍能加以攻擊而今該證據喪失效力,結果是維護了程序上的正義而難免喪失了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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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商業機能與專業功能的衝突 二、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的衝突 三、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衝突 四、武士精神與騎士風度的衝突 五、維護法院與監督批判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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