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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積欠之工資應否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而受清償問題之平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雜誌社論
出版日期: 1983.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 期/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740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畫餅充饑抵押權擔保勞動基準法債權雇主
中文摘要: 積欠工資應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而受清償之規定果將導致企業無法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進而妨礙整個經濟之發展嗎?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麼,即應考慮工人之生存與經濟人之繼續疑展孰輕孰重之問題。如果工人之生存重於經濟之繼續發展,則積欠工資即應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而受清償。否則,即無必要。反之,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麼,反對一方所顧慮之問題根本就不存在,而勞動期準法草案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即應回復原狀,使工人之工資獲得保障,鼓舞工人之工作精神,共謀經濟之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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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雜誌社論,積欠之工資應否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而受清償問題之平議,萬國法律,第11期,1-3頁,198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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