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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專利法制對電腦程式相關發明保護之研究
編著譯者:
劉孔中
出版日期:
2000.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58 期
/139-149 頁
頁 數:
16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003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孔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技術思想
;
可專利性
;
技術性
;
物之發明
;
電腦程式
;
新發明
;
方法
;
軟品
;
軟體
;
技術
中文摘要:
隨著電腦程式技術之突飛猛進以及其經濟重要性之與日俱增,是否應以專利保護電腦程式,以及專利保護與其他保護(例如著作權)之關係為何,近年來已引起各國法律界及電腦軟體界之重視與討論。對此,我國雖然已累積相當多的文獻。但是其不足之處有三,一是未明確說明電腦程式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理由,二是未對專利要件之「技術思想」有所界定,三則是未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在八十七年十月於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八章增列第二節之「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有所檢討。因而引發本文之研究動機,希望對此三項問題提出一些個人的淺見。本文進行的順序是先整理我國之法規與實務,進而指出國內學說之現況,最後再提出本文之見解。
目 次:
壹、前言
貳、法規與實務之整理
一、專利法
二、經濟部與行政法院之實務
三、智慧局之立場
參、學說部分
肆、本文見解
一、技術思想與可專利性應從寬認定
二、須附著於電腦可讀取媒體之程式始具技術性與可專利性
三、審查基準之分析與檢討
(一)未尊重行政法院之判決及法律見解
(二)缺乏理論與體系
(三)援用美國基準時未盡理想
(四)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有關物之發明之定義過窄
伍、結語
相關法條:
專利法 第 1、19、20、21 條 (86.05.07 版)
著作權法 第 3 條 (87.01.21 版)
特定技術領域之審查基準 第 1 條 (0.00.0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16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81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18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8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07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3 年度判字第 139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13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1021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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