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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能力;立法理由;祭祀公業;公營事業機構;負擔義務 |
中文摘要: |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是為當事人能力之基本原則,同條第二項、第三項承認無權利能力之胎見及非法人之團體亦有當事人能力,乃屬上述原則之例外規定。考其立法理由,無非以民事訴訟之主要目的在保護私權,解決私權爭議。訴訟結果,大都使勝訴者取得或享有某權利,敗訴者喪失某權利或負擔某義務,如當事人無權利能力,將無從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民事訴訟之目的,無法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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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的規定 (二)本問題研討重點如左 二、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能力的立法理由 (一)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胎兒依民法第七條規定 (三)非法人團體之規定 三、權利能力受限制者,其當事人能力是否亦應受限制? (一)積極說 (二)消極說 (三)折衷說 四、胎兒的當事人能力問題 (一)利益說 (二)姓名說 五、非法人團體的構成要件及當事人能力的限制 (一)非法人團體的構成要件 (二)上述要件中,有左列問題值得研究 (三)日學者伊藤真所著 (四)非法人之團體當事人能力的限制問題 六、合夥及祭祀公業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的要件 (一)合夥 (二)祭祀公業 七、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等的當事人能力問題 (一)學者見解 (二)判例 (三)本國立法例 (四)外國立法例 八、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問題 (一)高度發展之公司 (二)分公司 (三)經理人 九、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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