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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債之效力及一般擔保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玉波
出版日期: 1981.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6 卷 第 4 期/6-10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532
關 鍵 詞: 請求力執行力保持力共同擔保一般擔保擔保物權
中文摘要: 債之效力包括請求力、執行債及保持力,并由執行力而導出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其總債權之共同擔保及債權人平等原則。凡此均為債法之最基本的概念,我民法允應加以集中而明確之規定,以資對於債權之保護上便於適用。有疑問者共同擔保即一般擔保,係對特別擔保而言,債權既有一般擔保矣,何以尚須特別擔保。
目  次: 一、前言
二、債權之請求力、執行力及保持力
(一)請求力
(二)執行力
(三)保持力
三、債之一般擔保及債務人之無限責任
四、債之共同擔保及債權人平等原則
(一)債之共同擔保
(二)債權人平等原則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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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玉波,論債之效力及一般擔保,法學叢刊,第26卷第4期,6-10頁,198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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