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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刑事程序中之證據排除法則簡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秋明
出版日期: 1999.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2 期/35-55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662
關 鍵 詞: 證據排除證據能力非法搜索扣押毒樹果實陪審團擴張的善意例外理論
中文摘要: 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簡稱排除法則,指政府機關違反聯邦憲注若干規定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得在法院審判中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使用的證據規則。質言之,所謂的證據之排除。係指該等證據資料經法院認為無證據能力,當事人因而無法於審判中提出,致負責認定事實之陪審團無從見、聞、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免陪審團於衡奪事實時受此等資料之影響。甚或以該等資料作為最後裁決之依據。在美國法中,證據排除一詞,有廣狹二義,狹義的證據排除,特指政府檢關於蒐集證據過程中,因違反美國憲法修正第四條所定禁止不當搜索與扣押之規定,致其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用,此一證據法則,即狹義的證據排除法則,簡稱排除法則。
目  次: 一、證據據排除法則之意義
二、證據排除法則之目的
三、證據排除法則之法源
四、歷史上的發展
(一)聯邦法院
(二)州法院
五、證據排除法則的全面適用
六、援用證據排除法則之要件及其程序
(一)援用排除法則之要件
(二)援用排除法則之程序
七、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對象
(一)非法搜索扣押之證據資料
(二)「毒樹果實」證據資料
八、證據排除法則的例外
(一)「善意」(good faith)例外
(二)「無可避免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例外
(三)「污漬清除」(Purged Taint)例外
(四)「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例外
九、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之行為或程序
(一)私人搜索行為
(二)大陪審團之調查程序
(三)定罪後量刑程序
(四)僅違反「機關內部規則」之情形
(五)非刑事程序
十、對於證據排除法則的正反意見
(一)贊成意見
(二)反對意見
十一、證據排除法則的代替途徑
  (一)在行政部門設立獨立的審查單位
  (二)向涉及非法的政府部門提起侵權行為之訴
  (三)在事實審理程序之外,由同一法官及陪審團另外進行證據審查程序
  (四)採用擴張的善意例外理論
  (五)採用英國制度
十二、證據排除法則的未來
十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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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秋明,美國刑事程序中之證據排除法則簡介,律師雜誌,第 232 期,35-55 頁,1999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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