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逮捕;拘禁;地方自治;言論免責;地方議會;地方制度 |
中文摘要: |
直至精省後,地方自治在制度層面上產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此一新的地方自治形勢而制定之地方制度法也已實施,其中除了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相關問題與自治監督外,地方議會未來在其自治事項範圍內可行使立法權,成為學界與實務最令人囑目之問題。在地方議會有立法權限下,作為立法權行使主體的地方議會與其成員-議會議員-之權利與義務亦成為令人關注的焦點。因為從中央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之實務運作觀之,立法委員本身如何無受阻礙地獨立行使其權限,為立法者能否達成法定任務之重大關鍵所在。對此,在憲政史的發展上形成了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特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就地方議會議員,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十一條亦明文保障其言論免責與不受逮捕特權,對其內容是否與國會議員所受之特權保障為同一內容的適用與解釋,正是本文探究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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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議會議員免責特權之本質 一、言論免責特權 (一)一般本質內涵 (二)對地方議會議員適用上之正當性 二、不受逮捕或拘禁特權 參、免責特權保障之「地」的範圍 肆、免責特權「客觀事項」之限制(範圍) 一、言論免責特權 (一)問題所在 (二)「有關會議所為之言論」之意涵 (三)勿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二、不受逮補或拘禁特權 伍、評析與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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