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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訴訟法修正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睿元
出版日期: 1998.06.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99 期/76-8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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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羈押被告之處分權逃亡之虞重罪羈押預防性羈押言詞審理主義拘提逮捕前置原則被告緘默權
中文摘要: 此次修正除配合釋字三九二號之意旨,將羈押制度以及相關之人犯解送、人犯訊問等問題作全面修正外,更基於人權保障之要求,增加了不少保障被告、智能障礙之涉案者以及被害人之規定;同時為了減輕法院負擔,繼民國八十四年修正後再度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範圍,並試圖進一步引進英美法上之認罪協商制度,相信這將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一個新的里程碑。然由於立法過程稍嫌匆促,不免未盡完美。筆者至盼立法及司法機關能儘速對增修條文之妥當性以及實施之成效性予以檢討,並針對疏漏欠妥之處早日加以修正,以期建構一部進步又符合我國實務需要之刑事訴訟法!

目  次: 壹、修正緣起
貳、修正要點
一、羈押制度之修正
(一)羈押之決定權回歸法院
(二)明確規定羈押之要件及理由
(三)增訂預防性羈押之條文
(四)押票之記載更為詳盡
(五)增訂聲請變更羈押處所之規定
(六)增訂聲請撤銷羈押之規定
(七)延長羈押更為慎重
(八)明確規定羈押期間之計算問題
(九)修正停止羈押之相關規定
(十)修正羈押處分權之歸屬及管轄
二、人犯解送問題
(一)對於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縮短先行解送訊問之時間
(二)輕罪減少司法警察(官)之解送
(三)增訂二十四小時移送時限之法定障礙事由
(四)明定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三、人犯訊問問題
(一)明文賦予被告緘默權
(二)增設不得疲勞訊問之明文
(三)增訂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
(四)增訂司法警察(官)詢問之準用規定
(五)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四、增訂智能障礙者保護規定
(一)通知選任辯護人
(二)強制辯護
(三)應由輔佐人陪同到場
五、增設被害人保護規定
(一)文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二)偵訊時得有人陪同在場陳述意見
(三)審判時應傳喚被害人陳述意見
六、簡易程序之修正
(一)擴大簡易程序適用之範圍
(二)引進認罪協商制度之精神
七、其他
(一)刪除縣(市)長為一級司法警察宮之規定
(二)增設檢察官之立案審查權規定
(三)修正宣示判決時限
(四)修正裁判原本交付時限
(五)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改為「法官」
(六)增列法官、檢察官因案受懲戒處分得為再審理由
參、批評檢討
一、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是否符合實際辦案需要,頗值存疑
二、預防性羈押之引進使羈押事由不減反增
三、對於在押被告為禁見或扣押處分之權限歸屬問題,規定似有疑義
四、違反緘默權之告知義務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無法充分保障被告權益
五、疲勞訊問之標準為何,易生爭議
六、未就智能障礙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設保護規定,似有欠週
七、文書送達之規定未作全盤配合修正,致無法達到保障被害人之目的
八、認罪協商制度實非首次引進之制度
九、「法官」用語之修正,掛一漏萬
十、第二次修正時部份條次未做配合性修正,致生謬誤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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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睿元,刑事訴訟法修正評析,萬國法律,第 99 期,76-88 頁,199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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