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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先行政後司法」之行政制裁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0.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60 期/26-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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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先行政後司法一事不二罰行政制裁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理由,經查有以下重點,其一,先以行政制裁予以警惕,其無效果時,再以之作為刑罰科處之構成要件,予以處罰,不必驟然將該行為刑罰化,針對該違法行為之連續性,違法行為破壞法益之累積性,採取漸近性之處罰手段,應合乎比例原則。其二,基於尊重行政機關之先行認定權,特別是在高度專業行政領域內。此種看法固有其理,是否精確而妥當,尚有以下見解可供參酌。
目  次: 壹、前言
貳、針對同一行為多次制裁之類型與特徵
參、「先行政後司法」制裁之妥當性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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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先行政後司法」之行政制裁,月旦法學雜誌,第 60 期,26-27 頁,200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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