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先行政後司法;一事不二罰;行政制裁;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理由,經查有以下重點,其一,先以行政制裁予以警惕,其無效果時,再以之作為刑罰科處之構成要件,予以處罰,不必驟然將該行為刑罰化,針對該違法行為之連續性,違法行為破壞法益之累積性,採取漸近性之處罰手段,應合乎比例原則。其二,基於尊重行政機關之先行認定權,特別是在高度專業行政領域內。此種看法固有其理,是否精確而妥當,尚有以下見解可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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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針對同一行為多次制裁之類型與特徵 參、「先行政後司法」制裁之妥當性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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