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強制執行兢合;執行名義;假處分;假扣押;聲明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 |
中文摘要: |
強制執行之競合,係數債權人對同一債權人之同一特定財產,同時或先後,以不同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時發生:於強制執行發生競合排斥時,決定何者應受排斥之標準係以先著手開始執行之執行排除後執行之執行為之,不因終局執行之間,或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之間而有不同;再者,先行之假處分執行,僅得排斥後執行為拍賣或其他使保全目的喪失效果之執行行為,不得排除終局執行之債權人,就同一特定財產所為之查封;至於後行受排斥之執行名義,其債權人如有實體上權利,可對抗先行之執行名義時,應以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先行之強制執行;若遇執行法院准許後行之終局執行為查封以外之執行行為,將使先行之保全執行喪失保全目的者,保全執行債權人得依聲明異議方法,排除程序上違法之執行行為;假扣押制度以金錢債權之執行為目的者,不能因先執行之假扣押而排斥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但對於非以金錢債權為內容之執行,無論為終局執行或假處分執行,均得排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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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強制執行發生競合之型態 三、解決執行競合之學說 四、對學說及判例之批評 五、結論--解決強制執行競合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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