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外國公司;認許;合併;權利能力 |
| 中文摘要: |
在全球化、國際化之趨勢下,對於外國法人在外國依該國法律規定設立而具有一定法律人格或其他地位後,內國對此一既存事實並無否認餘地,亦無藉由任何法律手段抹滅此一外國法人存在之事實。外國法人取得權利能力與享有何種權利係屬二事,因此概念上宜區分「承認」與「認許」。所謂外國法人之一般權利能力,即外國法人一般地為法律上權利主體之地位,而得依法律從事各項法律行為,僅需外國法人確實依其本國法有效設立後,即應「承認」其法律上之權利能力,包括訴訟能力、締約能力及為各種偶然性、一次性之交易行為,不宜因其為外國法人之故而以法律限制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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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外國公司之認許與權利能力 貳、外國公司合併後在我國法之上地位 參、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合併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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