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虛偽;不實廣告;集體訴訟;錯誤;媒體;商業行為 |
中文摘要: |
關於這些嚴重侵害消費者並傷害守法業者權益的虛偽不實廣告等相關行為,在公平法中乃由第二十一條為管制的主軸,然而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能否有效達到扼止虛偽不實廣告的效果,以及在管制虛偽不實廣告時,是否仍須其他法令與制度的配合,將是本文討論的重點。由於廣告乃是商業行為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而商業行為的發展又有著國際普遍性,例如我國近年來所引進的聯鎖經營方式,在歐美等國早已行之有年,同時伴隨這些商業行為的廣告促銷方式,也已一併被引入我國,因此許多在台灣被視為標新立異的廣告方式,在美國可能已退流行,例如消費者見證廣告等。而且對於這些廣告是否有虛偽不實的情形與其判斷的標準,歐美等國也已有較深入的研究並且多有案例可尋,故本文中將採取比較法的方式,探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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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基本說明。 貳、公平法第二十一條架構上的問題。 一、廣告定義與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的關聯性。 二、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責任歸屬的疑問。 參、公平法第二十一條管制內容的疑問。 一、「虛偽不實廣告」與「引人錯誤廣告」的區別。 二、「商品」、「服務」的範圍與公平法第二十一條。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有關處分虛偽不實廣告的難題。 一、實體法規定的疑問--公平法第四十一條。(兼論公平法第三十六條) 二、程序法規定的疑問--集體訴訟制度的欠缺。 伍、有效管制虛偽不實廣告的措施。 一、現存管制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行為的利器--更正廣告。 二、未來值得採行的方式--自律制度(Self-regulation)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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