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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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常上訴實務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建今
出版日期: 1965.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0 卷 第 2 期/21-24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01
關 鍵 詞: 非常上訴便宜主義違法判決公設辯護人一事不再理原則通緝
中文摘要: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之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所謂得向最高法院提起者,即提起與否,檢察長有審酌之權。換言之,確定判決縱有違法情事,檢察長經過適當之考慮後,仍可不予提起。良以判決之違法,情節多端,有必須加以救濟者,有無救濟之必要者,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以後,不獨毫無實益,而在刑事政策上反蒙其不利者。因之非常上訴之提起,應從多方面加以審酌,而為決定,俾收法律救濟之實效。
目  次: 一、非常上訴之特點
二、非常上訴之回顧
(一)十五年來進行非常上訴概況
(二)非常上訴案件增多之原因
三、今後如何減少違法判決之發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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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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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今,非常上訴實務之檢討,法學叢刊,第 10 卷 第 2 期,21-24 頁,196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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