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過失;損害賠償;法律優位原則;行政契約;公法關係;縮短給付 |
中文摘要: |
保險對象與健保局問之法律關係,係公法性質之雙務的保險契約;因該健保契約,被保險人負有給付保費與「自負費用」等之義務,健保局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有提出「醫療服務」之義務。保醫機構根據其與健保局問之內部關係,處於健保局之「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地位。因此,當保險對象之保險對象之身份至保醫機構就醫,因醫師之故意或過失發生損害時,依本文上述之解釋與推論,保險對象得依公法上債務不履行之法則向健保局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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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健保局與被保險人間之健保契約 (一)健保局與被保險人間為公法關係 (二)健保局與被保險人間為行政契約 三、健保契約附合有醫療服務契約之性質 (一)保險給付之內容若為「醫療服務」 (二)保險給付之內容若非「醫療服務」 (三)本文看法-保險給付之內容為「醫療服務」 四、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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