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關係;公職人員;信託業;信託法制;民法體系;大陸法系 |
中文摘要: |
針對信託關係之設定,本文作者藉由託法草案之規範,加以討論,且在文章中提及,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政府乃積極推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立法工作,唯此等信託法制與我國固有之民法體系頗不相容,此赤顯現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本質之差異。自此,以大陸法系民法制度為出發點,探討信託制度之基本架構,尤其有關其架構及要件之問題,當有助於大陸法系的法律人,更進一步接納信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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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信託之創設 一、創設信託之方式 二、信託之構造 三、信託行為之性質 參、信託之成立要件 一、信託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 二、特殊信託之成立要件 三、信託行為之方式 肆、信託生效要件 一、概觀 二、關係當事人之生效要件 (一)委託人之適格 (二)受託人之適格 (三)受益人之適格 (四)信託財產之適格 三、信託目的之生效要件 (一)違反強制規定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訴訟信託 (四)特別權利能力之規避 (五)詐害債權之撤銷 四、信託期間之生效要件 伍、信託財產公示之必要性 一、信託關係公示之必要性 二、公示之方式 (一)日本法之信託登記規範 (二)我國法之規範 三、公示之效力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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