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僱傭契約;產假;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工作平等;勞動基準 |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平等原則之呼聲與產業結構之改變,勞基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底作了重大的修正,依新修正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以其窒礙難行而公佈排除適用者外,一律適用。勞基法修正後其適用範圍擴大幾近一倍,使得原本僅受制於少數限制之契約自由原則,開始受到勞基法等強行法規之拘束,民國八十七年度台灣高等法院有關「產假期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一案,即為最典型的例子,相當值得探討。因此本文乃借諸於該案之評釋,彙整近年來國內契約自由原則限制之實務發展,以呈現限制雇主終止僱傭契約之諸多問題,尤其隨著男女工作平等法立法之腳步,行政法規介入私人間法律關係之情形,將逐日增加,如何拿捏行政處分與民事規範之界線,建構一完善的男女工作平等法制,實應未雨綢繆,避免立法之美意,有如南柯一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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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言 貳、事實與經過 參、問題之提出 肆、該終止僱傭契約之行為是否有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 伍、該終止僱傭契約之行為是否有違背公序良俗? 陸、行政處分所為之事實認定,是否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 柒、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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