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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最高法院三九年臺上字第一○五號判例,六九年臺上字第五五八號及第三○七號判決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澤鑑
出版日期: 1981.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6 卷 第 4 期/22-2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092
關 鍵 詞: 買賣契約權利人所有權移轉發生效力無權處分
中文摘要: 關於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最高法院採取三個基本見解:1.此項買賣契約,為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處分;2.在權利人承認前,此項買賣契約效力未定;3.權利人承認後,買受人得向權利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目  次: 壹、問題之說明
一、處分之概念
二、民法第一一八條之款義
貳、最高法院之見解
一、最高法院三則判決
二、三項基本論點
參、分析檢討
一、從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別,論民法第一一八條之規範功能及「無權處分」之意義
二、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之效力
三、權利人承次之效力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澤鑑,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最高法院三九年臺上字第一○五號判例,六九年臺上字第五五八號及第三○七號判決之檢討,法學叢刊,第26卷第4期,22-27頁,198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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