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律師倫理;職業道德;社會正義;在野法曹;隱私權;自覺 |
中文摘要: |
倫理的內在衝突是律師業無法避免的現象,台灣的「倫理規範」對可能衝突的現象已儘量加以規範,並於規範中多次強調律師應運用「理性」、「良知」及「倫理自覺」,其意義為: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有時並非以成文法之規定為己足,而尚有賴良心理性之判斷;若認現行成文法有違背公平正義之原則者,律師亦應探取步驟促成修法,廢止惡法,不排除以超越實定法之「良心」與「理性」作為執業之準繩。而大陸的律師在嚴格的政治框框之下執業,相信執業時之倫理衝突更在所難免,衝突中就存在著追求改革突破之契機。無疑地,律師階層是介於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重要橋樑,亦將是判斷一個社會是否進入市民社會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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