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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99.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05 期/66-6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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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胎兒應繼分法定代理人遺產分割繼承權繼承人
中文摘要: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有繼承能力,享有繼承權。於遺產分割時,無視胎兒之存在,則會侵害胎兒之繼承權,若須至胎兒出生時,始得為遺產分割,則又反於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意旨,為了保護胎兒之利益,也為了貫徹隨時請求分割之立法意旨,乃規定允許在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前提下,得為分割遺產,此時,以其母為胎兒之代理人,以期保護胎兒之利益。
目  次: 壹、前言
貳、胎兒之法定代理人
參、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之效力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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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胎兒應繼分之保留,萬國法律,第105期,66-68頁,1999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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