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胎兒;應繼分;法定代理人;遺產分割;繼承權;繼承人 |
中文摘要: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有繼承能力,享有繼承權。於遺產分割時,無視胎兒之存在,則會侵害胎兒之繼承權,若須至胎兒出生時,始得為遺產分割,則又反於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意旨,為了保護胎兒之利益,也為了貫徹隨時請求分割之立法意旨,乃規定允許在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前提下,得為分割遺產,此時,以其母為胎兒之代理人,以期保護胎兒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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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胎兒之法定代理人 參、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為遺產分割之效力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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