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勞動契約;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資遣;解雇 |
| 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雖就僱主在何種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始為合法,分別定有明文,然而從前開論述可知,由於現行法條文字過於抽象,如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均無明確之規定,致認定時爭議頻仍,容有解釋之空間,衹得就個案具體判斷,此不但對勞工相當不利,對欲合法終止契約之雇主而言,亦生困擾。為此,本文茲列舉現行實務見解以供參酌,期能進一步瞭解上開規定之內容,以作為判斷終止勞動契約合法與否之參考。雖然如此,不論是資遣或解雇,均使勞工因而喪失工作,中斷所得來源,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在實際運作時,應儘可能本於誠信原則透過協商處理,避免生訟,以貫徹本法「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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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雇主須預告之解僱(即資遺) 一、歇業或轉讓 (一)歇業 (二)轉讓(或改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 (一)虧損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參、雇主無須預告之解僱 一、第一款 二、第二款 三、第三款 四、第四款 五、第五款 六、第六款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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