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部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專有部分;專有使用權 |
中文摘要: |
區分所有之共有部分可分為當然共有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當然共有部分又稱法定共有部分,乃在構造上僅供區分所有人共同使用,各區分所有人不得以合意變更為專有之部分。約定共有部分亦稱規約共有部分,係本可為專有部分之標的,但依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合意,變更為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在審判實務上,關於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糾紛甚多,限於法律規定極其簡略,審判上僅能由區分所有及共有之法理,探求其解決之方法,加以行政法規規定並未盡完善,致裁判上見解亦未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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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地下室及地下停車場 (l)所有權之歸屬 (2)應否以登記為必要 (3)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關係 (4)地下室或地下室停車位所有人應否須有基地之應有部分 二、屋頂平台 (1)所有權之歸屬 (2)使用收益 (3)專有使用權 (4)屋頂平台之保存 三、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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