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權憑證;異議之訴;假扣押;不當得利;查封;抗辯 |
中文摘要: |
異議之訴不須迨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機關實際開始強制執行時始可提起,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即可為之,惟最遲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所謂執行程序終結,指基於執行名義之執行,已全部完畢,如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全部受償或債務人之財產業已全部拍賣分配完畢,未受分配之部分已發給債權憑證者,就受清償或分配之部分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對未受分配之債權憑證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力。按債權人之請求權因情事變更不能開始或繼續行使,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有時難免生偏差,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對此如何救濟,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有一般規定,但就程序上如何救濟,在實體上不生任何效力,異議之訴之目的,使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實體上有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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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訴之性質 二、訴之要件 三、訴之管轄法院 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訴之性質 二、訴之適用範圍 三、訴之要件 四、訴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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