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絕對不定期制;相對不定期制;比例原則;特別預防理論;罪責原則;收容制度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要對於執行的基本原則與執行的現狀予以說明。在監護治療期間,執行機構對於精神病患的處遇,除了醫學上的治療之外,還涉及保安與秩序(管理)的問題,執行機構在採取處遇措施時,自然要對於介入的行動有所區分,並注意這些行動的優先順序與比例原則。此外,精神病犯的基本權利,仍應加以尊重,對於涉及病犯基本權利的法律規範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都值得注意。精神疾病犯罪人在刑事政策上的處遇方針,只有在特別預防的刑罰理論上,才有比較積極的意義,特別預防目的之真正實現,則有賴於監護執行的重視。故執行時,必須有適當的執行機構與人員,並注意到若干基本原則,如治療應先於保安,有疑應利於自由,應注意比例原則﹒在執行的方法與內涵方面,本文以德國的執行實務為例,介紹了七種治療方式,可供我國實務參考。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執行的基本原則 一、執行措施的觀念應予區分 二、治療先於保安 三、有疑應利於自由 四、比例原則-以藥物使用為例 (一)適當性 (二)必要性 (三)狹義比例原則 參、執行的現狀 一、德國收容執行的現狀 (一)執行的機構與人員 (二)被收容的病犯 二、我國(臺灣)監護執行的現狀 (一)執行的機構與人員 (二)被收容病犯的數目及執行的效率 肆、執行的方法與內涵 一、精神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社會及環境治療 四、行為治療(階段計劃) 五、工作治療 六、教育治療 七、成癮治療 八、小結 伍、執行的期間 一、德國刑法的絕對不定期制 (一)收容的期間 (二)對於絕對不定期制的批評 (三)德國改採相對不定期制的修法意見 二、我國刑法的相對不定期制 陸、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