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婦女保障名額;平等原則;客觀權利規範;比例原則;定額;侵害 |
中文摘要: |
對女性的拔擢措施,依筆者淺見不會造成違憲。就憲法第三條第二項的平等權而言,國家不但要禁止歧視一事,更當要積極地讓現狀存在的不平等泯減,今藉優先拔擢女性的措施,正是對症下藥;況且只在「男多於女」的部門,並以「相同能力、資格」的男女為女性優先的要件,在此際則完全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不會犧牲了其他法益。因為該男女能力、資格既相當,而一該部門又男多於女,在「男女平等」的憲法要求下,只有優先拔擢女性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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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言 貳、可能造成對基本人權的侵害 一、依基本法(註二)第三條第二項、三項的「平等原則」 二、依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成就原則」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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