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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釋字三九二之轉機或危機-檢察官失去偵查主體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6.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96 期/31-38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092
關 鍵 詞: 職權主義羈押權言詞辯論偵查訊問法治國原則無辜推定
中文摘要: 解釋憲法條文不宜單從憲法條文的文義本身去解釋,勿寧說,宜從憲法精神去詮釋,詳而言之,對於涉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之情形,不論是「逮捕」、「拘提」、或是「羈押」的理解上,亦應從此出發始為正鵠,也就是說,直接地以憲法上的「法治國原則」去詮釋,而對於任何的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外,並且要在具體情形,要有「審查」、「授權」,而這個審查、授權,必須是欲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以外的機關或人員」所為,以確保免於濫用。設若如果能「直接」如此地詮釋,那麼,解釋文的品質即可媲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水準。亦可免於受囿於憲法的文義,即對於「羈押」,為何只是解釋成為是「審問程序之後」的一個憲法「空窗概念」,及為何大法官會議不將「羈押」,直接解釋為「審問程序之前」的「拘禁」等等困擾,亦將免除。
目  次: 一、前言
(一)「實相」(Sein)與「虛相」(Schein)
(二)輕忽現實的拼盤思考
二、羈押「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一)「法外解釋」的疑慮與「無言程序」之產生
(二)檢察官「失去了」偵查羈押權?法官開始「擁有了」偵查羈押權?
(三)言詞審理與「監督保證」要求
三、憲法第八條解釋後的疑慮--架空的空架?
(一)檢察官的「訊問」不是「審問」?
(二)刑事訴訟的「偵查訊問」成為空架?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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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釋字三九二之轉機或危機-檢察官失去偵查主體,律師通訊,第196期,31-38頁,199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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