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為能力;財產能力;社會機能;收益權;處分權 |
中文摘要: |
以家為國家社會構成單位者,稱為家族制度。以個人為其構成單位者,則稱為個人制度。現代歐美各國,直接以個人為國家社會之基礎,故其係採個人主義,固無疑問。我國舊制鑑於「國之本在家」、「治國必先齊家」之觀念,而採家族制度。惟所謂家族制度,有大家族與小家族制之區分。清代社會大致盛行大家族制;至清末民初之過渡時期,已逐漸傾向於小家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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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家制之演變 一、傳統社會之大家族制度 二、過渡時期之家制 第二節 家長與家屬 一、家之組織 二、家長之產生 三、家長權 第三節 家產 一、同居共財與公同共有 二、家產的管理與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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