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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清末民初之家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75.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0 卷 第 3 期/1-10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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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行為能力財產能力社會機能收益權處分權
中文摘要: 以家為國家社會構成單位者,稱為家族制度。以個人為其構成單位者,則稱為個人制度。現代歐美各國,直接以個人為國家社會之基礎,故其係採個人主義,固無疑問。我國舊制鑑於「國之本在家」、「治國必先齊家」之觀念,而採家族制度。惟所謂家族制度,有大家族與小家族制之區分。清代社會大致盛行大家族制;至清末民初之過渡時期,已逐漸傾向於小家族制。
目  次: 第一節  家制之演變
  一、傳統社會之大家族制度
  二、過渡時期之家制
第二節  家長與家屬
  一、家之組織
  二、家長之產生
  三、家長權
第三節  家產
  一、同居共財與公同共有
  二、家產的管理與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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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清末民初之家制,法學叢刊,第20卷第3期,1-10頁,197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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