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收養;身分行為;意思合致;虛偽;善意;通謀 |
| 中文摘要: |
虛偽財產行為之效力,無論其為單獨虛偽表示,或屬通謀虛偽表示,民法第八十六條及八十七條已有明文規定,惟虛偽身分行為之效力若何,得否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在我國判解及學說上,既未為圓滿之說明,亦迄未建立其理論依據,然虛偽身分行為之發生,既在所不免,則如何適用法律,以決定其效力,亟待檢討。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斟酌其與財產行為性質上之差異,考慮民法總則關於虛偽法律行為規定有無適用於虛偽身分行為之可能,並參考外國立法及司法實務之情況,詳察學者之見解,予以分析,提出理論依據,以期問題之解決,並供立法之參考,殊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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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所在 貳、虛偽身分行為之態樣 參、民法總則關於虛偽法律行為之規定與虛偽之身分行為 肆、身分行為與意思合致 伍、虛偽結婚 陸、虛偽離婚 柒、虛偽收養 捌、虛偽終止收養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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