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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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瑕疵擔保責任之研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60.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5 卷 第 4 期/11-25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769
關 鍵 詞: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要件效力價金請求權
中文摘要: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謂出賣人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買受人,或所移轉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民法三百四十九條至三百五十三條)。在羅馬法,買受人受占有移轉之物權,被第三人追奪時,發生此擔保責任。此原則大體為德國普通法及法國法繼受,向稱追奪擔保。然在我民法,不以被取回(追奪)為擔保之要件,例如買賣標的之權利未經有效成立,或業經消滅時,亦可發生擔保責任(民法三五○條)。
目  次: 第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一、權利之各種擔保
    二、權利瑕疵擔保之要件
    三、權利瑕疵擔保之效力
第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所擔保物之瑕疵
    二、物的瑕疵擔保之時點
    三、物的瑕疵擔保之要件
    四、物的瑕疵擔保之效力
    五、解除權及減少價金請求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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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瑕疵擔保責任之研討,法學叢刊,第 5 卷 第 4 期,11-25 頁,196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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