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要件;效力;價金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謂出賣人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買受人,或所移轉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民法三百四十九條至三百五十三條)。在羅馬法,買受人受占有移轉之物權,被第三人追奪時,發生此擔保責任。此原則大體為德國普通法及法國法繼受,向稱追奪擔保。然在我民法,不以被取回(追奪)為擔保之要件,例如買賣標的之權利未經有效成立,或業經消滅時,亦可發生擔保責任(民法三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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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一、權利之各種擔保 二、權利瑕疵擔保之要件 三、權利瑕疵擔保之效力 第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所擔保物之瑕疵 二、物的瑕疵擔保之時點 三、物的瑕疵擔保之要件 四、物的瑕疵擔保之效力 五、解除權及減少價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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