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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1999.0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1 期
/64-92 頁
頁 數:
35
點閱次數:
1718
下載點數:
1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校園學生事故
;
損害賠償責任
;
連帶賠償責任
;
過失
;
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現今臺灣社會,學校教師在整體教育體制上所應與所能扮演之角色,以及與之相伴而來之權力與責任應如何加以定位之問題。究竟學校教師就校園學生事故中所生之損害應負何種性質之賠償責任,最適合我國社會現實之需要?此項問題有待於再三思索。而除學校教師個人之責任外,學校方面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亦有必要提出若干相關問題,以供日後進一步之研究。
目 次:
壹、加害學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加害學童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貳、教師及學校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教師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於自己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基於他人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學校之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5、187、193、195 條 (87.06.17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85、390、392 條 (88.02.03 版)
教師法 第 17 條 (84.08.09 版)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5 條 (86.07.16 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 (84.02.2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211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3 年度台上字第 920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44 年度台上字第 450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52 年度台上字第 2771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42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1638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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