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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集會自由與公物使用間之法律問題-以集會遊行場所選用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1995.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9 期/79-112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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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集會遊行場所集會自由集會遊行法
中文摘要: 社會愈開放愈民主,集會遊行場地選用之遊戲規則應及早研究,免使集會自由權之行使橫生枝節。從我國施行集會遊行法迄今,太多事證表明,集會自由權之保障,皆由人民從具體事件抗爭中爭取,其所付出之代價過鉅,國家在心態上應有從「制度上」保障集會自由權之準備,並將之落實在法律層面上,此乃先進民主法治國保障人權之現行做法。
目  次: 前言
壹、集會自由權之保障與集會遊行場所之選用
一、從集會自由權之性質以觀
二、從集會自由作為基本權利之功能以觀
三、集會自由權之本質內容以觀
貳、集會遊行使用場所之類型及其限制
一、集會遊行法之列舉規定
二、集會遊行場所之分類
三、集會遊行場所之限制
參、公物之概念及其使用
一、公物之概念與分類
二、公物之成立與消滅
三、公物之法律性質
肆、集會遊行使用公物
一、集會遊行使用公共用物
二、集會遊行使用公共營造物
三、集會遊行與禁制區之設置
伍、集會遊行使用場所後廢棄物或污染清理之義務
一、「義務規範」之妥當性
二、以「附負擔」方式代替「事前課予義務」之規定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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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論集會自由與公物使用間之法律問題-以集會遊行場所選用為例,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9 期,79-112 頁,199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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