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刑事簡易程序;有罪答辯;起訴認否制度;上訴;拘役;罰金 |
| 中文摘要: |
吾國刑事訴訟法,雖與日本刑事訴訟法類似,於通常訴訟程序外,尚有簡易程序之設,惟自民國五十六年修正簡易程序施行以來,成效一直不彰,檢察官就偵辦之普通刑法犯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人數可謂微乎其微,修正前之刑事簡易程序因檢察官甚少聲請而無法適用,近三成判處拘役、罰金之案件仍適用一般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小案大辦,增加檢察官實行公訴之時間,虛耗法官、檢察官之體力、精力,又徒增人民訟累,實有改進之必要。修正後之刑事簡易程序,賦子被告聲請適用簡易程序之權,使法院得酌情適用簡易程序,惟如檢察官仍未積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同意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前揭修正條文亦無從發揮其功效,簡易程序之適用亦未必擴大,如檢察官不為具體之求刑,修正條文所定限制上訴之制亦無法適用上訴案件亦未必減少,是以檢察官在本次修正簡易程序上扮演重要關鍵之角色,實不容忽視,如何鼓勵檢察官積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乃屬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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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改革訴訟制度之關鍵 貳、簡易程序修正之重點 參、簡易程序修正之評釋 肆、貫徹執行新法之擬議 伍、將來修正新怯之研議 陸、結論-繼往開來步步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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