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實體真實;當事人進行;職權調查;卷證併送;無罪推定;控訴原則 |
中文摘要: |
思考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不應狹隘的站在是為了減輕誰的負擔,或是為了剝奪誰的權力的本位主義的觀點,此次司改會議中,檢察系統似乎成為了眾矢之的,不過筆者深深以為如何建全並改革檢察制度悠關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成敗,吾人對於檢察官在刑事程序所扮演的角色是寄予迫切期望的。其實,在十九世紀中葉,推動彈劾訴訟之自由學派構想檢察官制時即指出,一旦導入檢察制度,被告將處於與法官及檢察官二個國家機關對抗的局面。從而純化法官作為判斷者之地位以及確立檢察官之當事人性格是不可或缺的。而創設檢察制度之核心目的既然在於確立控訴原則;則審判中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應不僅是扮演監督注院正確適用法律之消極角色而已,起訴時卷證不併送,審判期日始由檢察官積極的提出證據說服法官判決被告有罪,才真正符合控訴原則的精神,這是檢察官的天職,也是衷心期待於檢察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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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問題的釐清 (一)發現實體真實與當事人進行原則 (二)改良式的職權調查原則 (三)現況之認知及改革之必要 三、兩個改革方向的檢討 (一)往德國法方向的再修正 (二)得否採行卷證併送下之當事人進行原則 四、卷證不併送之價值與代價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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