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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之區別及其實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2.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85 期/16-1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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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就警察施行臨檢事件,作成釋字第 535 號解釋,認為警察勤務條例在性質上非屬「單純」組織法,具有「作用法性質」,從而,其仍得作為警察臨檢之法律依據,但臨檢不得恣意行之,仍應遵守一定之要件與程序。而大法官何以在審理警察行使個别職權合憲性問題之前,先行釐清該職權所依據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組織法或行政作用法,理由何在?有何實益?
目  次: 壹、緒論
貳、內部法與外部法
參、行政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區分
一、組織法與作用法分立之原則與例外
二、組織法不得作為干預權行使之授權基礎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行政組織法與行政作用法之區別及其實益,月旦法學雜誌,第 85 期,16-17 頁,200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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