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就警察施行臨檢事件,作成釋字第 535 號解釋,認為警察勤務條例在性質上非屬「單純」組織法,具有「作用法性質」,從而,其仍得作為警察臨檢之法律依據,但臨檢不得恣意行之,仍應遵守一定之要件與程序。而大法官何以在審理警察行使個别職權合憲性問題之前,先行釐清該職權所依據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組織法或行政作用法,理由何在?有何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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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內部法與外部法 參、行政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區分 一、組織法與作用法分立之原則與例外 二、組織法不得作為干預權行使之授權基礎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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