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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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應妥善處理秘密證人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雜誌社論
出版日期: 1984.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4 期/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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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偽證辯護人秘密證人訴訟程序辯護權利法律
中文摘要: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證人,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檢察官或法院之前,陳述自己所見所聞之事實之第三人而言。一般國民都有作證之義務,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實,然而,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嫌疑案件或法院為審判刑事案件,原則上均可傳喚其認為有必要之任何第三人作證,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證人,依法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因此,檢察官偵查犯罪或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認為某人可能與犯罪案件之偵查或審判有關,而有使其以證人身份陳述之必要時,即得依法傳喚,並得以科處罰鍰或拘提之方法強制其到場作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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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雜誌社論,應妥善處理秘密證人問題,萬國法律,第14期,1-3頁,198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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