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偽證;辯護人;秘密證人;訴訟程序;辯護權利;法律 |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證人,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檢察官或法院之前,陳述自己所見所聞之事實之第三人而言。一般國民都有作證之義務,這是眾所皆知的事實,然而,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嫌疑案件或法院為審判刑事案件,原則上均可傳喚其認為有必要之任何第三人作證,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證人,依法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因此,檢察官偵查犯罪或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認為某人可能與犯罪案件之偵查或審判有關,而有使其以證人身份陳述之必要時,即得依法傳喚,並得以科處罰鍰或拘提之方法強制其到場作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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